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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挖掘机消失以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10 10:18

  亲属欠钱,自己的挖掘机却被债权人无故拖走,属实闹心。要求返还未果,迫于无奈,诉至法院。且看法院如何“出招”解决纷争。

  近日,高某遇到一件闹心事,自己购买的挖掘机一直在工地正常使用,但3月的一天,其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挖掘机竟然不翼而飞。正当他百思不得其解之际,昨晚接到的一起电话突然闯进他的脑海。

  原来,高某父亲曾向孙某借款30万元,因没有及时归还,孙某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高某及高某父亲要拖走其挖掘机,在高某父亲未还钱之前都不会归还其挖掘机。

  随即,高某向孙某确认是否是其将挖掘机拖走。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就挖掘机返还及高某父亲还款等事宜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返还挖掘机并承担营业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向双方了解了孙某拖离扣留挖掘机的前因后果,迅速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立即确定开庭日期。庭审中,高某举证证明挖掘机系其个人购买,为其所有,要求孙某立即归还挖掘机并赔偿营业损失,孙某则坚持等待高某父亲返还借款后再行归还。双方各执一词,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后,为快速解决纠纷,避免给高某带来更大损失,承办法官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孙某耐心分析梳理案件情况,告知其该案所涉法律关系为返还原物,其与高某父亲之间为借贷关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以高某父亲未还款为理由,擅自拖离高某所有的挖掘机的行为无合法依据,理应归还。另一方面,向高某阐明应积极磋商解决其父亲与孙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促使双方理性解决问题。

  经反复调解,孙某同意将扣留的挖掘机返还高某,高某亦同意放弃孙某支付营业损失。为解决后续执行问题,承办法官一鼓作气,于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双方到挖掘机停放处所进行现场交接。在高某对挖掘机进行检验无损后,自行将挖掘机运离。至此,该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因债务、经济纠纷私扣他人财物等事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过激采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财物等极端方式处理,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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